龙门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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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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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水务有限公司,龙门县永富自来水有限公司、龙门县麻榨自来水厂:
按照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发改价格〔2020〕1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各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按不低于10%的幅度下调个体工商户的用水到户价格。我县继续执行《关于落实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惠市发改价格〔2020〕67号)关于“供水、供气企业对非居民用户(行政事业单位除外)用水、用气在现有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下降0.1元的优惠措施,执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降幅不足10%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下调落实到位。
二、请上述企业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用水相关情况的台账统计工作,并按我局《转发关于落实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龙发改〔2020〕11号)的要求增加上报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情况。
附件:1.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2.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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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发改价格〔2020〕1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各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按不低于10%的幅度下调个体工商户的用水到户价格。我县继续执行《关于落实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惠市发改价格〔2020〕67号)关于“供水、供气企业对非居民用户(行政事业单位除外)用水、用气在现有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下降0.1元的优惠措施,执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降幅不足10%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下调落实到位。
二、请上述企业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用水相关情况的台账统计工作,并按我局《转发关于落实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龙发改〔2020〕11号)的要求增加上报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情况。
附件:1.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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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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